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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 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 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
(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
(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者发责任.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包括:
(一)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局(委);
(二)法规授权的组织: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
(三)受委托的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公路 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航务管理、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乡镇交通管理等交通管理机构从事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组织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具有良好的 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交通部 统一制式,省交通厅或者交通部海事局统一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 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 范)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签定 目标责任状或者着法责任状等形式将这发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 制工作的中责任人。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 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 执法过错的,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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