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 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 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交通行政执 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逼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 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由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 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将《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置予醒目位置。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 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 行政收费 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 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 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九条 应公示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 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 遵守执法程序,并在职反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