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防止或者纠正违法或不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 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 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督察制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 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下级交通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定期督察每年1— 2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督察人员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督察,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的依据是否正确、合法; 
  (七)法定职责是否履行。

  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现场执法活动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 
  (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决定纠正;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 
  (四)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对执法违法、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