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以上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交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由车(船)籍 的,从其规定。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 定.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办理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 关有权管辖的重大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也可将自己有权处理的轻微 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移交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下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交通行政执法 机关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调查取证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着装整齐,主 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 提起诉讼权。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的,应该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采取书面形式的,应使用《责令 改正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拒不执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将案 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