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办证程序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本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本规定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四、申请经营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开业的水运企业、个体户,由交通部或其委托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交由省厅或航管部门转发给申请人。
六、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