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咸宁市城区出租车司机公开信 

咸宁市城区出租车司机:

你们好获悉《给温泉咸安450辆的士司机一封公开信》,本着关心、爱护及负责任的精神,现致咸宁市城区出租车司机一封信。

公开信的发起者为“咸温出租的士协会筹备会”,这里需要指出,所谓“的士协会筹备会”,未申报更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由此而起草、散发所谓公开信的行为,是非法的,是具有煽动性的。就自筹组织、自发公开信这一行为,属于《治安管理条例》第35条所禁止的“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将要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信的发起者可能预谋组织或煽动出租车司机,为达到所谓目的,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过激行为。这里有必要警告组织筹划者,同时告诫各位出租车司机,如果聚众扰乱车站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将触犯《刑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冲击了党政机关,围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触犯《刑法》第277条第四款规定,涉嫌妨碍公务罪;假如在非法集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毁坏国家财物,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哄抢国家财物,将触犯《刑法》第268条规定,涉嫌侵犯财产罪。总而言之,为达到所谓某种目的,采取种种极端行为,将带来严重后果,既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稳定大局,又损害党和人民包括出租车司机的根本利益,由此引发一切后果,将由组织策划者负责,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出租车司机辛苦地服务在交通一线上,党和人民是十分关心你们的,即使有这样和那样的愿望和要求,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有关职能部门和政府反映,应该相信政府能够理解你们的愿望和要求 ,依照法律和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加以处理和解决。

咸宁的发展要靠大家,咸宁越发展越有利于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同样越有利于出租车司机收入的提高。每一个咸宁市民,都要热爱咸宁,关心咸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咸宁经济建设增砖添瓦,让咸宁明天更加美好。 

 

咸宁市司法局                 

OO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