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交通局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事关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事关部门和单位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树立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交通新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教育
第三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央、省、市有关廉洁从政的文件和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四条
坚持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为核心,以业余党校为阵地,干部学习日为制度,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中心组每年二季度集中学习讨论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自查剖析,业余党校每年一季度举办一期党纪条规学习教育培训班,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一个学习日对干部职工进行党纪、政纪和法规的集中教育。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各单位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工作。
第三章
严明纪律
第五条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学习并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凡是上级和同级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向组织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不满言论。违反规定的,责令本人作出深刻检查,影响恶劣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各单位、各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执行干部任用的标准,履行干部任免程序,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封官许愿,不准跑风漏气,不准跑官要官,不准造谣传谣,不准中伤他人。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局党组制定的6条承诺:
(1)、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2)、不收受与自己从事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
(3)、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及设备材料采购;
(4)、不得以合股、集资、独资等形式或以亲戚、朋友和其他人的名义购买机械设备参与承包交通工程建设和经营交通运输;
(5)、不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
(6)、不挥霍浪费。
第四章
源头预防与治理
第九条
坚持把反腐败抓源头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工程建设”、“运管征稽”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突出加强“制权”、“管钱”和“用人”等主要环节方面的监督,实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环节多、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坚持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督。
(1)、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编制、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施工分包、设计变更、施工计量、项目验收、竣工决算、重要设备和施工材料采购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必须有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的纪检监察员参加,对上述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2)、工程建设中的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工程竣工资料一起存档。
(3)、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凡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实行招投标公示、公证部门公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等制度,强化公开监督,防止规避招标和假招标。
(4)工程资金的监督。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工程建设资金,严禁挪用、挤占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财务审计部门要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推进运管征稽源头预防与治理腐败工作。运管征稽是面向社会、广涉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的行业。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运管、征稽两大行业的源头治理,要抓好以下方面的监督。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设置、票证领用管理、规费及时入帐、规费上解入库、银行存储利息管理、罚没收入管理等源头性部位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2)、严格财务票证管理。严禁压票压款、坐收坐支、随意减免、乱收滥罚、收受贿赂、收费不开票或乱开票、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凡是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推行事务公开。对客运线路审批、营业证办理、运输车辆报停、规费缴讫办理、规费减免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严禁机关和运管征稽人员从事客运线路搞合资合股独资经营和参与车辆检测、汽车维修、买车挂靠搞运输等经营活动,凡是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路通行费征费和路政管理源头治理。通行费、路损赔偿费、过渡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票据领发制度,严禁坐收坐支、挪作他用;要对通行、收费票据进行不定期的审计和专项检查;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随意减免,严禁执法人员违规执法。
第十三条 深入推进交通企业源头预防和治理。企业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点是企业领导干部,各级交通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党纪政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服务人民。
(1)、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企业大额资金的运作、企业改革、企业生产经营开发重大决策、对外投资、借贷融资、企业担保、大额物资购销决策、重大人事任免、企业招工用工决策、分配制度的确定、企业基本建设以及小轿车购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2)、企业领导干部要做到“十个不准”:不准把生产经营中收取的回扣、中介费、礼品、礼金据为己有;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准把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或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企业搞经营谋取私利;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个人及其亲属向企业或与所在企业有关联、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授意、指示、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不准利用企业的商务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不准在企业重组改革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3)、认真推行企(厂)务公开,完善企业事务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源头的预防与治理。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审查制度;坚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或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干部任用公示制,推行用工公开招聘制。
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源头预防和治理。财务管理部门是各项资金进出的中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一切交通资金必须统一归口到各级交通财务部门管理,包括上级下拨资金、贷款资金、引进资金、规费资金、存款利息、所收滞纳金、财政拨付与有关返还资金、其它收入资金等,及时进入收帐户、专户,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和随意开设帐户。各项基建工程、临时性机构的资金管理要接受同级交通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定期报送财务月报表。
(2)、中央基金、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各类资金的收入与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禁自收自支;属国家专项资金、规费资金严格按计划或预算执行;其它类资金的收入、使用按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办理。
(4)、积极推行财务核算中心、会计委派的改革,深化规范管理及完善管理办法。
(5)、严格对费收证照、票据领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管,严禁做假帐和设置帐外帐。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干部提任前、职务变动时,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竣工时对提拔、调任的干部和主管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的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领导班子集体谈话等形式。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同时述廉,各级党组织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班子成员局面述廉;坚持收入申报和礼品登记制度;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五章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八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各级党组织成员必须按照“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行使职责和权力。要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凡是党组织的集体决定,都要坚决执行,认真贯彻,全力落实。
第十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组织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年末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计划编制、年度任务下达、重点工程项目筹融资及预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行政经费预算编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组织(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各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按照市委统一要求召开,全年不得少于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次民主生活会要集中解决一至二个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管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民主管理,加强行风建设,提升行业形象的的重要措施。要广泛推行公示栏、电子政务等方法,加强政务公开,强化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市交通系统要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坚持做到政务公开:
(1)、选拔任用干部任前公开;
(2)、年度考核结果、评先推优公开;
(3)、发展党员公开;
(4)、职称评定、晋级增资公开;
(5)、财务收支月报公开;
(6)、大额资金使用及时公开;
(7)、年度投资计划公开;
(8)、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规定,各县市区交通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