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交通局文件
 
咸交运[2004]91号
 

关于做好交通行业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运输业户群体上访或罢运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交通行业形象,长此下去,必将制约我市交通运输业乃至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从现在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和运输企业要把确保交通行业稳定,确保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通过政策宣传、说服引导、积极预防,将交通行政执法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和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产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为经营者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涉及经营者切身利益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市场准入规则等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争取社会各界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交通行政执法氛围。同时,要在经营业户中广泛开展诚信守法、优质服务、依法缴费纳税等评比、竞赛活动,培养和树立一批模范守法经营业户典型,促进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掌握动向、及时报告。事物的发展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经营业户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也不例外。因此,在防范类似事件中,各部门要深入到生产经营现场,掌握经营者动态,及时、准确发现可能诱发群体事件的人和事,及时做好思想教育、说服劝解工作,全力把群体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易诱发群体事件或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报告工作,并就平息事态提出建议和方案,为上级决策当好参谋。
    三、强化责任、及时处置。群体事件的发生是管理活动中矛盾发展的集中表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群体事件突发之前要早做应对准备,要落实领导,成立专班,强化责任。工作人员之间、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杜绝推诿、拖遢等不负责任现象。对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在职权和政策范围内要及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或超出职权和政策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并及时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事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凡因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并酿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文明执法、转变作风。全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树立礼貌待人、热情服务、高效快捷、便民优质的行业新风。交通行政执法要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法行政。要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现象,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同时,对交通行政执法和企业改革过程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有地放矢地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方式和方法。管理部门要深入到经营业户中,倾听群众呼声,加强对话,及时沟通思想,要在交通行业广泛开展贴近经营者、服务经营者活动。并以活动为载体,达到为经营者改善经营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
    总之,要通过宣传、说服、教育、服务等疏导工作,使双方达成共识,增进理解,增强互信,减少和消除对抗情绪,及时排除和化解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确保全市交通工作和社会经济有序、协调发展。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 交通行业 防范 化解 矛盾   通知 
咸宁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4年 8月16日印发
                                         共印16份